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与防治工作,建立监测站点,及时发布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预报。禁止猎取、捕杀、买卖、运输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