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和提高出栏率等措施,合理利用草原。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改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采取禁牧、轮牧、休牧和舍饲圈养等措施,提高草原的综合生产能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