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载畜量每五年核定一次。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饲养的牲畜量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保持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牲畜所需饲草饲料量的动态平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