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原防火责任制、草原火情监测网络和应急机制,加强草原防火灭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草原防火灭火组织机构,组建防火灭火队伍,推广先进防火灭火技术,提高草原防火灭火能力。

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草原防火期。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