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二章 权属、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原防火责任制、草原火情监测网络和应急机制,加强草原防火灭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草原防火灭火组织机构,组建防火灭火队伍,推广先进防火灭火技术,提高草原防火灭火能力。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草原防火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