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相应处理。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相应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