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人民团体,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