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证机构可以在民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服务,依法对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公证机构可以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文书公证、调查取证和第三方调解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