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