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加强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