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