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前,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活动,准备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