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