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四)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一般不列入当次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