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
(四)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
(五)免交路桥通行费和停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其通行;有条件让行而不让行的,急救中心可以将阻碍救护车通行的视频记录等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