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完善财政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推进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急救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完备、运行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