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