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加强部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非现场监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