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税收征缴一窗受理、集成办理,推行不动产登记在线服务,简化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推行将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延伸至商业银行网点;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协作,逐步实现水电气过户等公共事业服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