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税收征缴一窗受理、集成办理,推行不动产登记在线服务,简化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推行将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延伸至商业银行网点;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协作,逐步实现水电气过户等公共事业服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