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体系和能力建设,依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代行政府行政审批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市场主体的收费项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