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法规、规章、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本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与工作协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