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