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移交;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的,按照逾期天数处每日五千元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