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