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实际,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参考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及其信用评价情况,根据服务内容和水平、人力成本、物价成本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