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芒市人民政府负责城中田园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明确专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田园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中田园保护工作。

城中田园保护推行田长制。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