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芒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芒市城中田园保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保护和建设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