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游艇"是指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且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含具有机械辅助动力的帆艇),不包括普通客船、摩托艇、皮划艇、冲锋舟、无机械动力帆船以及长度小于五米船艇等船舶。

(二)"游艇租赁"是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为目的,由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以整船租赁方式,向承租人提供游艇,并配套游艇驾驶和保障服务的一种租赁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