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游艇管理服务,及时发布相关服务和警示信息,保障游艇航行、作业等活动安全有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受理相关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