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本地统一执法机制和游艇综合服务"单一窗口"实施对游艇的监管服务和核验检查。

完成入境联检或者已持有我国国籍证书的游艇,除海事、海警等机构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认为有特殊必要外,原则上不登艇检查,通过采取大数据等措施实现无感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