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游艇交易活动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高便利化水平,规范交易服务,提供交易动态信息,拓展二手游艇交易鉴证、评估等专业服务功能,保障游艇交易市场公平有序,促进游艇交易和相关业务发展。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合理确定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布局安排。

鼓励采取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的交易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