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开展多元化全球资产配置,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支持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