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安全可控为前提,落实创新驱动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要求,围绕"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立足提升"四个服务"水平,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深化高水平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投资贸易便利、营商环境优异、创新生态一流、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国际经济交往活跃、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自由贸易园区。
自贸试验区包括科技创新片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高端产业片区。
科技创新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科技服务等产业,打造数字经济试验区、全球创业投资中心、科技体制改革先行示范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重点发展数字贸易、文化贸易、商务会展、医疗健康、国际寄递物流、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临空经济创新引领示范区;高端产业片区重点发展商务服务、国际金融、文化创意、生物技术和大健康等产业,建设科技成果转换承载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和国际高端功能机构集聚区。
科技创新片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高端产业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和目标,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加强协作,相互促进。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