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应当创新发展保税研发、保税展示、保税维修等保税服务,培育特色产业,强化综合保税区主导功能,推进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确有需求的区域申报综合保税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