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第二十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应当创新发展保税研发、保税展示、保税维修等保税服务,培育特色产业,强化综合保税区主导功能,推进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确有需求的区域申报综合保税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