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争取国家授权,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海关、边检、金融管理、税务等国家有关部门驻京机构的合作协调,提出相关领域改革创新举措,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