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对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进行事前指引,开展公平竞争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公平竞争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