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举报制度和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畅通举报通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