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