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六十六条有效消费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投诉处理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消费投诉调解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