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十八条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整理分析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