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