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十一条有效机动车经营者销售机动车时,不得搭售汽车附件,以及强制消费者向指定的保险人投保或者接受指定的装饰装潢服务。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机动车的真实状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提供不必要的服务并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