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暂停营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对消费者持有的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