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六条有效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服务态度等提出评价意见,对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有权对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调整,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