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审批手续的;(二)办理婚育证明时乱收费用的;(三)提供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四)出具假婚育证明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