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可以再生育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