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下列名称和用语的含义:(一)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二)学生是指在前项所列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三)教职员工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四)学校举办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五)人身伤害是指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