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