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