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