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临时用地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