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